政府与美国在互惠贸易合作中达成了一项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重要条款。该协议内容载于《美利坚合众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互惠贸易协定》文件,特别是在关于数字贸易与技术的第3章中。
在第3.1条关于数字服务税的部分,印尼承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不会对原产于美国的公司征收歧视性的数字服务税或类似费用。援引该文件称,印尼将不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征收歧视美国公司的数字服务税或其他类似税收。
总部位于美国的数字企业,如网飞、谷歌,以及其他科技巨头如元宇宙平台和亚马逊,因其基于跨境数字服务的商业模式,均可能受到该条款的影响。
尽管如此,该协议并不意味着印尼无法向这些公司征税。政府仍可征收普遍适用且非歧视性的税款,例如通过电子系统交易的增值税。截至2025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已指定254家公司作为通过电子系统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
在所有已被指定的征收方中,已有215家通过电子系统交易的公司进行了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总额达到34.54万亿盾。该数额包括2020年的7314亿盾、2021年的3.9万亿盾、2022年的5.51万亿盾、2023年的6.76万亿盾、2024年的8.44万亿盾,以及截至2025年的9.19万亿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