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总统大赦与免诉权 四名法学院学生向宪法院提起诉讼

印尼总统行使赦免与免诉权的宪法权限遭到司法审查。来自Muhammadiyah Bima大学法学院的四名学生,日前向宪法院(MK)提起司法审查申请,质疑总统依据法律授予大赦、免诉等权力的合宪性。

提出申请的四名学生分别为萨赫丹(Sahdan)、阿卜杜勒·马吉德(Abdul Majid)、穆罕默德·阿比德(Moh. Abied)和里兹奇·普拉塔马(Rizcy Pratama)。他们作为申请人于1月8日(周四)向宪法院起诉《1954年第11号紧急法令——关于大赦与免诉》第1条,认为该条款违反了《1945年宪法》(UUD 1945)第1条第3款、第28D条第1款以及第27条第1款,因此具有违宪性。

根据《1954年第11号紧急法令》第1条规定,总统基于国家利益,可以对实施刑事行为之人给予大赦和免诉。总统在给予大赦和免诉前,应在司法部长请求下,获得最高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意见。

申请人指出,总统授予大赦、免诉、复权和减刑的权力,确属《1945年宪法》第14条所规定的总统宪法性特权,其初衷在于给予法律宽恕或恢复公民权利。

不过,申请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该项权力可能引发问题,存在被随意行使的风险,并可能过度扩张相关规范,对大赦、免诉、复权及减刑的适用范围造成不当解释。

在编号为262/PUU-XXIII/2025号案件的庭审中,申请人之一穆罕默德·阿比德表示,该规定违反了《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28D条第1款以及第27条第1款。这些条款保障了公平的法律保护与法律确定性,并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歧视,这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提交给宪法法院的申请中,四名申请人提出了三项主要诉求:第一,请求宪法法院全盘批准其司法审查申请;

第二,请求宪法院裁定,《1954年第11号紧急法令》第1条中关于“总统基于国家利益可给予大赦与免诉,并在司法部长请求下依据最高法院书面意见作出决定”的表述,若不被解释为“仅适用于判决已具有法律终局效力(inkracht van gewijsde)的案件,且总统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真正充分考虑最高法院及国会的意见”,则应被认定为违反《1945年宪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请求宪法法院命令将支持申请人的判决结果刊载于《国家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