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财政部下属税务总局(DJP)规定,纳税人在就《数据及/或资料说明请求函》(SP2DK)进行线上说明时,不得自行录制过程,此举引发税务界广泛关注。
这项规定载于税务总局局长通函第SE-8/PJ/2026号《纳税人遵从监督指引》。根据规定,税务服务办公室(KPP)必须对整个澄清过程进行录制,但纳税人、其代表、代理人及相关员工则不得录制、保存或传播相关影像,税务人员还须在视频会议开始前提前告知上述禁令。
Pratama-Kreston税务研究院执行主任普里安托(Prianto Budi Saptono)7月26日(周日)表示,该规定可能引发关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地位是否平等的严重争议。他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录制,而纳税人却被禁止记录,形成明显的不对等。
普里安托指出,纳税人自行录制本应是一种自我保护工具,可避免个别税务人员实施恐吓、程序外协商或滥用职权。他还表示,SP2DK说明程序本身已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心理压力,若无法掌握自己的记录资料,将使纳税人在沟通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他进一步表示,一旦双方日后因口头陈述产生争议,纳税人只能依赖税务机关制作的会议纪要或官方录影,缺乏可供核对的证据。同时,该规定还可能削弱纳税人对税务总局的信任,因为现代税收治理高度依赖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自愿遵从。
普里安托认为,新规至少可能带来三方面影响,即损害平等原则、削弱透明度以及增加道德风险。公众可能认为税务机关借助行政程序垄断资料留存权,使澄清过程留下“不透明空间”。此外,由于纳税人缺乏独立录影,也可能让个别缺乏操守的执法人员更容易向纳税人施压或进行违规协商。
他表示,税务机关或许会解释此举是为了保护公务机密或防止纳税人断章取义地将录影片段发布至社交媒体,但从程序公平角度而言,由税务机关独占记录权,仍可能侵蚀纳税人的善意与信任。
普里安托建议,若纳税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影响,可向印尼监察专员公署(ORI)寻求意见,评估该规定是否违反公平公共服务原则。
Botax Consulting Indonesia税务顾*拉登·阿古斯·苏帕尔曼(Raden Agus Suparman)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对等,例如税务稽查结束会议虽然全程由闭路电视录制,但录像从未提供给纳税人。
他认为,SE-8/PJ/2026再次体现了这种不对等现象,即税务机关可以录制视频会议,而纳税人却被禁止录制。他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削弱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并呼吁税务总局公平对待双方,“既然税务机关可以录制,纳税人也应享有同样的权利。”
根据SE-8/PJ/2026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就SP2DK作出说明。在视频会议开始前,客户经理或受指派税务人员必须告知纳税人,整个说明过程将由KPP全程录制,同时明确禁止纳税人、代表、代理人及员工录制、保存、传播或播放涉及说明及讨论过程的音频、图片、视频等内容。
通函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若纳税人、代表、代理人或员工拒绝遵守规定,则视频会议形式的说明程序将不会继续进行。
另一方面,新规也给予纳税人在回应SP2DK方面更多弹性。纳税人自SP2DK签发或收到之日起最长可在14天内作出回应,如在期限届满前向KPP提交书面申请,还可延长7天。
纳税人可通过纳税人账户、邮寄或快递、由AR登门拜访时提交、亲自前往KPP或税务咨询与服务办公室(KP2KP)办理,也可通过视频会议完成说明。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回应,税务总局可依据监督程序继续开展讨论或实地走访等后续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