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伊斯兰银行协会建议PFII打造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

印尼伊斯兰银行协会(Asbisindo)建议,印尼国际金融中心(PFII)的规划设计不应仅涵盖传统金融业务,还应纳入伊斯兰金融体系,将其打造成为印尼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协会秘书长科科·查图尔·拉赫马迪(Koko Tjatur Rachmadi)表示,协会原则上支持设立PFII,但前提是其不仅成为国际传统金融交易中心,也成为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

协会认为,PFII应推动伊斯兰银行业、伊斯兰债券市场、清真产业及可持续融资发展,并加强印尼与伊斯兰合作组织(OKI)成员国、中东及东南亚投资者之间的联系。同时,PFII必须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遵循伊斯兰教法原则、保障国内外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并防止监管套利、避税及缺乏实体经济支撑的金融活动。

协会同时提醒,若PFII仅发展为离岸金融中心,而未能为国家经济创造实际价值,将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税收优惠、许可及其他便利措施应与实际经济贡献挂钩,包括吸引投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创造就业、促进技术和专业能力转移、提升国内金融市场交易,以及扶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清真产业发展。

此外,协会担心PFII内金融机构若享有远比国内伊斯兰银行更宽松的政策,将导致市场竞争失衡,因此建议允许伊斯兰商业银行、伊斯兰业务单元(UUS)及本土伊斯兰金融机构以平等条件参与PFII。同时,PFII享有的特殊法律和行政安排,不应削弱金融服务管理局(OJK)监管、印尼央行(BI)货币政策、印尼存款保险机构(LPS)存款保障,以及伊斯兰治理体系。政府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PFII始终属于印尼主权范围。

协会还指出,跨国伊斯兰金融产品可能因合同解释不同而产生教法合规风险,因此PFII应建立教法裁决互认、标准协调及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应严格执行受益所有人制度、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税务透明及跨司法辖区信息申报制度,避免被视为“避税天堂”。

针对PFII法案草案,协会建议将发展伊斯兰金融明确列为主要目标之一,并将伊斯兰银行、伊斯兰债券、伊斯兰投资、伊斯兰保险(Takaful)、伊斯兰金融科技、伊斯兰贸易融资及伊斯兰财富管理纳入业务范围;建立由OJK、BI、印尼全国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印尼伊斯兰教士理事会(DSN-MUI)、LPS等机构参与的协调机制,并设立PFII伊斯兰顾问委员会,推动国内外伊斯兰金融标准接轨。

协会还建议,在确保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审慎监管、反洗钱及教法合规的前提下,实行高效且具竞争力的审批制度;税收优惠应依据实际经济贡献有选择地给予,并鼓励开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同时,应保障国内伊斯兰银行有平等机会在PFII设立分支机构、业务单元、业务柜台及电子业务平台,并支持设立具备审理伊斯兰经济纠纷能力的PFII专门法院,同时提供国际伊斯兰仲裁机制。科科强调,协会全力支持PFII设立,但前提是相关法律能够确保伊斯兰金融全面融入、强化教法治理、公平对待国内金融业、坚持审慎监管,并真正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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