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前政治、法律与安全统筹部长马福就重特大腐败案件的惩罚问题发表看法,并谈及伊斯兰法中“砍手刑”的实际效果。
马福德认为,对于造成巨额国家损失的大型腐败案件而言,仅以砍手作为处罚并不相称,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分子理应受到更严厉制裁。
他以国家营养局(BGN)前局长达丹为例表示,若此类涉案金额高达数万亿印尼盾的腐败行为仅被判处砍手,实际上反而让犯罪者“占了便宜”。
6月14日,马福德在东爪哇省Lirboyo伊斯兰学校发表演说时称,如果像达丹这样的人贪污巨额资金,却只被砍掉一只手,那国家岂不是吃亏了?贪污数万亿盾只砍手,他甚至还能买假肢。我认为应将其投入监狱,必要时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部分人士主张以伊斯兰法惩治腐败的观点,马福认为,这种理解往往过于片面。他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反腐败等同于砍手刑,而应全面理解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他表示,有人经常在电视节目中建议“直接适用伊斯兰法,腐败就砍手”,但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腐败案件而言,这种处罚显得过于轻微。
马福还以沙特阿拉伯的案例说明,砍手并不一定能够彻底杜绝盗窃行为。一些人即使被砍手后仍再次犯罪,因此单纯依靠体罚未必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他强调,惩治腐败最重要的是剥夺腐败分子继续犯罪的机会和权力,使其无法再次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活动。“关键不是砍掉手,而是不再给予他们动用权力的机会。把他们关进监狱,不能再签署支票、不能再掌握资源,这才是真正有效的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