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院裁定:新闻作品不得被直接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印尼宪法法院(MK)强调,记者依法完成的新闻作品,不能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或提起民事诉讼。宪法院指出,凡因新闻报道引发的纠纷,必须首先通过印尼新闻理事会(Dewan Pers)所规定的机制予以处理。

该裁决源自对《1999年第40号新闻法》的司法审查申请。该申请由印尼法律记者协会( Iwakum)提出,申请人质疑新闻法第8条未就记者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该案件登记编号为145/PUU-XXIII/2025。

MK首席大法官苏哈托约(Suhartoyo)周一(2026年1月19日)在位于中雅加达的宪法院大楼宣读裁决时表示,法院对申请人的部分请求予以准许。

MK副首席大法官贡图尔(Guntur Hamzah)在阐述法院法律考量时指出,刑事与民事制裁不能成为解决新闻纠纷的主要手段,相关纠纷应首先依据新闻法框架处理,且仅适用于依法、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所产生的新闻作品:“因此,刑事和民事制裁不应被作为解决新闻纠纷的主要或过度手段,而只能在《1999年第40号新闻法》所规定的机制已被证明未能或尚未执行的情况下,作为有限且例外的方式予以适用。”

MK同时指出,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新闻法第8条,并未对记者的法律保护作出清晰说明,尚不足以为记者的新闻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确定性。贡图尔表示,依照宪法法院的看法,《1999年第40号新闻法》第8条并未明确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形式,因此难以保障记者获得法律确定性与公正。该条款仅具有宣示性,并未伴随真实或具体的法律保护后果。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该条款未由宪法法院赋予明确而具体的解释,便可能导致记者在未先经过《1999年第40号新闻法》所规定机制的情况下,直接面临法律追责。

基于上述考量,MK对新闻法第8条作出宪法性解释,强调任何针对新闻工作的法律行动,必须优先遵循新闻自由保护原则。MK明确指出,记者因履行新闻职责而产生的作品,不能被直接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相关纠纷应首先通过新闻理事会的处理程序。

贡图尔表示,因此,宪法法院有必要作出宪法性解释。该解释必须确保,针对记者履行新闻职责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应当优先遵循新闻保护的机制与原则,包括与新闻作品相关的起诉、举报或法律追责,不能当然地直接进入刑事和/或民事诉讼程序。

他补充说,若争议源于相关新闻作品,其解决方式应优先适用《1999年第40号新闻法》所规定的机制,并须取得新闻理事会对涉及新闻报道、新闻作品的公众投诉案件所作出的专业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