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规:欠税者股票可依法冻结并在交易所出售

财政部正式出台新规,明确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过程中,对资本市场上市股票实施查封与出售的具体机制。财政部税务总局(DJP)近日规定,若纳税义务人未清偿税款及追缴费用,国家有权对其在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实施查封并依法处置。

上述规定由税务总局局长比莫·维贾扬托(Bimo Wijayanto)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载于《税务总局局长条例》第PER-26/PJ/2025号。

该条例是对《财政部长条例》第61号(2023年)《关于仍须缴纳税款的税收追缴执行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通过技术性规定,为欠税纳税人股票的查封与出售提供法律确定性、实际效益及执行统一性。

条例明确规定,若纳税义务人未清偿税款及相关追缴费用,国家有权对其在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实施查封。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查封对象可以是纳税义务人所拥有、在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

查封由税务执行官在完成相关行政程序、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在正式查封前,税务总局必须先行对纳税义务人证券子账户中的股票,以及其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实施冻结。

冻结措施须在签发《查封执行令》后进行,且税务总局已掌握纳税义务人完整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单一投资者识别号(SID)、证券子账户、股票种类及数量,以及客户资金账户资料。

股票冻结申请通过金融服务管理局(OJK)转交至证券存管与结算机构办理;资金冻结则通过客户资金账户银行执行。相关机构在完成冻结后,须制作冻结会议纪要,并提交给税务总局及纳税义务人。

若在冻结后,纳税义务人仍未清偿税款及追缴费用,税务执行官有权实施查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冻结会议纪要或同等文件后,如纳税义务人仍未清偿税款及税收追缴费用,税务执行官应实施查封。

查封对象可包括证券子账户中的股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若自查封之日起14日内,纳税义务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总局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委托交易所会员证券公司出售已查封股票。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官员应依照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交易所会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纳税义务人所持股票。股票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出售当日的市场开盘价。

作为替代方案,税务总局亦可将客户资金账户余额直接转账至税务总局账户,并上缴国库。股票出售所得在扣除追缴费用、券商费用、税费及其他行政费用后,用于清偿税款。

如在税款清偿后仍存在资金或股票余额,税务总局须依照规定机制将多余部分返还给纳税义务人。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完成多余股票返还后,税务执行官应制作被查封财产返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