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澄清并强化了对居住或工作在境外的我国公民纳税身份认定的标准。
这与2025年第PER-23/PJ号关于确定国内纳税主体与国外纳税主体的税务局长条例的颁布保持一致。在这项新规中,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在境外停留超过183天的印尼公民,其身份并非自动转为国外纳税主体。
身份认定现在需通过评估印尼公民实际关联度的分级测试机制进行,而不仅仅是依据居住时长。
第一阶段是永久性住所。税务总局将评估该印尼公民是否仍在印尼拥有可随时支配并使用的房屋或居所。如果该印尼公民仅在境外拥有永久性住所,则可被认定为国外纳税主体。然而,若在两个国家均拥有住所,则测试进入下一阶段。
第二阶段是重要利益中心。在此阶段,税务当局将评估印尼公民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在何处更为紧密,包括核心家庭成员所在地、收入来源、资产,以及社会和经济活动地点。
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无法明确判定,则启用第三阶段,即习惯性居所。在此阶段,税务总局将根据历史记录,考察该印尼公民在特定时期内于各个国家出现的频率和时长。
除了分级测试,第PER-23/PJ/2025号条例还为印尼公民被认定为国外纳税主体规定了额外的行政要求。其中之一是,该印尼公民必须是另一国家的国内纳税主体,并需提供当地税务机构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该文件在向税务总局提交身份认定申请时,必须仍然有效或其有效期结束不超过六个月。
不仅如此,印尼公民还必须履行其在作为印尼国内纳税主体期间的全部纳税义务,并从税务总局取得“符合成为国外纳税主体条件的印尼公民证明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