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出口外汇(DHE SDA)的政府条例第二次修订,即2025年第8号政府条例修订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财政部信息,在此次修订中,自然资源出口外汇资金必须存放在国有银行集团成员行。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对存放银行的定义未作规定,意味着可存放于任何国内银行。
同时,非油气类自然资源出口外汇100%留存、最短期限12个月的规定保持不变,但转换为印尼盾将受到限制。
外汇出口收入转为印尼盾的上限从100%下调至最多50%。外汇用途范围有所扩大,包括用于采购商品和服务(不再仅限于国内无法生产的商品)以及营运资金需求。
根据先前规定,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存放于印尼出口融资机构(/或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根据新规,印尼出口融资机构将不再是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的缴存或存放机构。
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将被强制要求存放于根据法律法规由国家控股的、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的专用账户。
此外,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的存放工具范围,在原先仅包括专用账户、银行工具和印尼央行工具的基础上,增加了外汇国家有价证券。引自2025年12月7日(周日)的信息称,外汇国家有价证券是安全且具有收益性的外汇管理工具。
最后,在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存放期限(留存期)结束前,不得从外汇国家有价证券中提取资金。
马来亚银行印尼分行全球市场经济学家米尔达尔(Myrdal Gunarto)认为,修订自然资源出口外汇规定确有必要,旨在使国家获得的外汇储备更为充足,并加强国内金融体系。
然而,关于必须将全部资金仅存放于国有银行集团成员行,米尔达尔认为不应存在歧视,因为许多非国有银行集团成员行同样具备成为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吸纳机构的能力。
米尔达尔7日对媒体表示,我认为,许多非国有银行集团类别的银行也能够提供解决方案,提供先进的产品,从而吸引出口商存入资金。
鉴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米尔达尔希望非国有银行集团成员行也能有机会成为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的吸纳机构,因为它们拥有各种有竞争力的银行解决方案,可以吸引出口商资金留在国内。
他补充说,为使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管理政策更加有效,有几点需要注意。他认为,资金存放期限最好最长为6个月。
此外,他表示,转换为印尼盾的义务应更具灵活性。同时,银行也应被要求提供灵活但仍符合规定的产品。他又指,规定必须存放的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最低资金额度(例如每月约10万美元),有望推动更多外汇流入。
同时,米尔达尔还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印尼央行组织的外汇出口收入定期存款交易拍卖的角色,并加大宣传力度,从而使出口所得资金能够进入国内金融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