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第六委员会已达成一致,同意将关于《2003年第19号国有企业法》(UU BUMN)第四次修正案的法案(RUU BUMN)提交至全体会议(Paripurna)进行二读审议,以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这一决定是在第六委员会听取了 RUU BUMN 特别工作组(Panja) 的报告及各党派小组意见后作出的。结果显示,委员会内的八个党派均表示同意。
第六委员会主席安吉娅·艾玛里尼(Anggia Ermarini) 在会议中问道,“第六委员会的八个党派是否同意将《2003年第19号国企法》第四次修正案带入国会全体会议二读审议,以便通过成为法律?”
会议参与者齐声回应,“同意。”
据介绍,该法案共包含11个要点:
1.设立负责国企事务的机构,名称为 国企监管机构( BP BUMN);
2.增加 BP BUMN 在优化国企角色方面的权力;
3.规定 A类双重投票权股份红利 由 BP BUMN 在总统批准下直接管理;
4.禁止部长和副部长兼任国企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督委员会成员,以落实 印尼宪法法院第128/PUU-XXIII/2025号裁决;
5.删除有关国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被视为国家公务员的条款;
6.强调国企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性别平等;
7.规定涉及国企、运营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或第三方的交易税收政策,由政府条例规范;
8.对被指定为财政工具的国企,规定其管理可豁免于 BP BUMN;
9.赋予国家审计署(Badan Pemeriksa Keuangan,BPK)审计国企财务的权力;
10.规定国企事务从国企部向 BP BUMN 的职能转移机制;
11.规定宪法法院裁决发布后,部长或副部长兼任国企机构成员的过渡期及其他相关实质性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