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反腐公民联盟警告:RKUHAP草案恐削弱KPK职权

由印尼反腐监督组织(ICW)、透明国际印尼分会(TII)、穆拉瓦尔曼大学法学院反腐研究中心(SAKSI)、安达拉斯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中心(PUSaKO)、日惹加查马达大学法学院反腐研究中心(PUKAT)及印尼召唤研究所(IM57+)组成的反腐公民联盟警告,当前国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RKUHAP)可能严重削弱印尼反腐委员会(KPK)的执法效能。

ICW研究员瓦纳(Wana Alamsyah)在7月23日的声明中指出,过渡条款第329条与第330条存在法律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应优先适用《KPK法》、《反腐败法》及《反腐法庭法》。但若按字面解读,新修正案反而要求采用RKUHAP程序。”

该联盟列举了修正案中涉及腐败犯罪的九大问题:

一、过渡条款冲突
第329-330条主张”新法优于旧法”(lex posterior),与反腐特别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能导致反腐特别程序被架空。

二、案件处置权受限
第327条强制要求KPK在处理积案时沿用旧版《刑事诉讼法》(1981年第8号法),无视该机构特有的司法程序权限。

三、调查标准降级
第1条第8款对”调查”的定义未体现KPK标准——该机构要求调查阶段即需具备充分初步证据,新规将阻碍其早期办案效率。

四、强制措施与协作障碍
修正案将强制措施对象仅限嫌疑人/被告,未涵盖腐败案关键证人;且要求KPK在各阶段均需与警方协调,损害其独立性。

五、监听权限收缩
新规将监听权限限制在侦查阶段(现行制度允许KPK在调查阶段实施),可能阻碍”现场逮捕”(OTT)行动。

六、预审程序拖延风险
第154条规定案件正式审理须待预审程序完结,瓦纳警告”腐败嫌疑人可能借此拖延诉讼”。

七、关联案件管辖权模糊
修正案未吸纳宪法法院2023年第87号判决(明确反腐机构对涉军人腐败案的管辖权),导致关联案件处理存在法律不确定性。

八、证人保护机制缺陷
新规仅承认证人及受害人保护机构(LPSK)的职能,忽视《KPK法》赋予该机构的保护权限,可能引发官僚主义壁垒。

九、侦诉权受制约
第8条第3款强制要求所有案件卷宗须通过警方移交,未对KPK设置例外条款。瓦纳指出,这将威胁独立性,开启干预通道并削弱KPK的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