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巴赫利尔正式签署并实施《2026年第6号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条例》,对此前实施的《2025年第17号部长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矿业企业工作计划、经营活动报告及煤炭混配管理制度,以保障国内煤炭供应安全和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根据能源与矿产资源部(ESDM)发布的信息,新规出台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发电及工业领域煤炭供应的可靠性,同时维护煤炭产品质量标准,并保障国家税收和非税收入来源。
新条例的第一项重要调整体现在第19条。根据规定,持有生产运营阶段采矿业务许可证(IUP)、特别采矿业务许可证(IUPK)以及合同延续型IUPK的企业,须每三个月向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或相关省长提交定期报告。其中新增要求,凡获得煤炭混配批准的企业,必须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煤炭混配活动实施情况。此外,企业还需报告税务履约、非税国家收入缴纳以及资源开发利用进展等内容。
第二项修订涉及第33条。条例明确规定,若主管部门在工作计划与预算(RKAB)审批过程中发现程序性错误或评估失误,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或省长可直接进行行政纠正,无需再启动繁琐的补充程序,以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灵活性。
最受关注的是新增的第34A条和第34B条,对煤炭混配活动首次建立专门监管框架。新规明确,煤炭混配只能用于满足特定质量标准需求,且必须事先获得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的书面许可。相关规定适用于已获得RKAB批准的IUP、IUPK、合同延续型IUPK及煤炭矿业经营合作协议(PKP2B)持有人。
按照规定,企业申请混配许可时,须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并附上主煤和混配煤来源的RKAB批准文件、购销协议、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混配前后质量模拟数据。申报数据必须涵盖热值、硫分、水分和灰分等关键指标。获批许可的有效期与RKAB一致,而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主管机关必须给出明确说明。
此外,第34B条还规定,关于许可申请、评估和审批程序的更详细技术指引,将通过后续部长决定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该条例已于2026年6月8日由巴赫利尔签署,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业内认为,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煤炭混配活动,提高煤炭质量管理水平,并进一步保障国内能源供应体系稳定运行。

